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谢嘉骏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1-12 15:48)    点击:359

  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

  《中华人民八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消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家庭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以共同生活所得财产偿还。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并非为家庭生活需要,纯属夫妻一方个人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如一方确实无力偿还,可以说服对方帮助偿还,但对方不同意时,不得强制。

  此外,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谢嘉骏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工商查询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谢嘉骏律师,谢嘉骏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谢嘉骏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7579459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谢嘉骏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阳江律师 | 阳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谢嘉骏律师主页,您是第12768位访客